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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根据《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特点,制定《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对信访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登记

由办公室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登记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并按信访人反映的内容通知相关处室接待办理。

二、 出具是否受理书面告知书

1.对于信访人直接提出或上级、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直接受理的,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直接受理但需向下级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到何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2.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⑴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⑵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⑴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办理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⑵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复查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请求复核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⑶信访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均一式多份,信访人、告知机关必须各执一份。《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还要向转送的下级机关提供一份,如果该信访事项是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还要将受理或不予受理情况通报该信访工作机构。

5.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提请本级政府或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决定受理机关或直接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6.对于已超过行政机关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时效的信访事项,对于应予解决的问题,可以行政调解方式予以受理。

三、 调查处理

1.信访事项办理处(室)要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要经分管局长批准,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要向其作出说明,延期均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3.办结后向信访人当面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并请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时送上级复查机关。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结案报告;其转送的,要向其通报办结情况。

5.信访事项办理处(室)和人员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落实处理意见。

四、 复查

1.信访人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收到复查请求后,要通报原办理机关,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

3.复查意见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署意见。

4.复查办结后,要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处理机关,并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报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五、 复核

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2.收到复核请求后,要通报原复查机关,并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

3.复核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规定期限内。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办理,也可由第一级办理机关主持听证,经过听证后提出办理意见。听证会程序要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4.复核办结后,要将复核意见书面报告原复查机关,并以书面《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答复信访人,由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送同级信访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5.终结。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将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建立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统计制度,每月向同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其统计情况。

附件:

1、《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2、《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3、《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4、《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5、《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6、《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7、《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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