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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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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局信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化解影响全省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卫生工作的不安定因素,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省(中)直部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1.加强信访工作领导。成立由宋树才局长为组长、翟国海副局长为副组长的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翟国海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室吴耀明主任担任。 2.局办公室负责具体信访接待工作,并将根据信访内容交办相关处室进行处理。各处室要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各设一名信访接待员,配合办公室处理与本处室有关的信访工作。对重要的信访工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亲自阅办。信访工作办公室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及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为信访人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在省局信息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我局信访接待机构─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接待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一楼北侧;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110001);电子信箱─xfbgs@lnah.gov.cn;投诉电话024-23448289 、23448258;信访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同时在网站公布可供信访人查询的《国家信访条例》、《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方案》、《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等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二、建立建全信访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做好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2.实行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书面告知制度。对信访人提出的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因不在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而不能直接受理的,但需向其他部门和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信访事项转告通知书》,告知信访人到何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3.建立信访事项书面答复和复查、复核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本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答复意见书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市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我局复查的信访事项,要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市局做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请求我局复核的信访事项,要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每月将省内本系统答复、复查、复核情况进行综合后报省信访局。 三、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1.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参与或涉及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事项的进京到省上访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按照省信访局的要求,及时派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接待和协调处理。 2.中央和省立案交办案件的息访率达到70%,按期结案率达到100%。 3.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领导包案下访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的办结率和息访率分别达到100%和80%。 四、加强信访工作自查 1.每件信访工作办理结束后,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员要写出书面办结报告,同有关材料一起送交办公室存档,办公室负责按照考核内容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办理工作未达到考核内容要求的,责令相关处室和承办人员说明情况并即时按要求重新办理。 2.办公室视我局信访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召开信访会议,总结信访工作,向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接受省信访局考核组的抽查。 3.办公室每半年将按照考核内容对全局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和总结,按要求分别于7月1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自查情况上报省信访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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